叶青:关于试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质企业在我国 A 股上市的提案
来源:丝路规划研究中心官网 | 作者:参编信息部 | 发布时间:2021-07-25 | 2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早在 2017 年,国务院就已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债券市场融资。吸引外国优秀公司到我国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此提高我国股票交易市场的容量和上市公司质量,并为我国的众多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已经成为了我国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截至目前,外资企业在 A 股上市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仍是少数。

主要原因一是相关条例细则不够完备。外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我国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主要探索的是外资跨国企业将中国业务整合后在 A 股上市发行,这些企业的业务主要在国内,参照国内企业上市程序。但对于业务范围在国外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资控股企业上市案例较少,我国也没有出台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二是上市筹备时间过长。我国 A 股上市条件门槛高,手续复杂,时间较长。相对美国股市上市条件比较简单,手续比较简洁,很多中国公司宁愿简单化登上美国股市上市。因此外资企业要想在 A 股上市更是难上加难,有的外资企业在筹备期就因各种变数中途放弃。

开放外资企业在 A 股上市是我国资本市场走向国际化的重要标志,有利于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人民币国际化程度,有利于推动我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中心。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往来更加密切,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会不断增强。因此,建议试点允许“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优质企业在我国 A 股上市,积极拓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质企业的融资渠道,吸引国外优质企业到我国融资。

一、明确外资企业在我国 A 股上市的法律地位。建议对外资企业按照业务范围的不同进行明确界定,对不同类型的外资企业在 A 股上市进行清晰定义。同时,修改现有的 A 股上市相关法规,从根源上理顺上市和监管环境。如果现有法规无法改变,则应对外资企业上市所涉及到的与现有法律制度、治理结构上的差异和冲突做出足够的预判。比如后续的监管、信息披露、财务报表、执法乃至文件翻译等都需要统筹考量,并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

二、建立试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质企业在我国 A 股上市的准入名录。优先将科技创新型企业和规模较大的制造业企业纳入名录,对试点企业的上市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上市提供具体指导,简化审批流程,缩短上市时间。

三、建立完善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的核心是信息,投资者依赖正确及时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市场依靠真实有效的信息正常运转。对上市外企及投资者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应该建立起及时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合理的监管机制。建议借鉴欧美发达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外资企业国内上市持续信息披露制度。